第9章 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
拦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zsh-jl[2012]细则13号)
1、总
则
1.1本实施细则依据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坝、堰类水工建筑物土石填料的开采、加工及料源控制监理。
1.3其它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测量、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2、料场复查与规划
2.1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完成料场复查与规划等项工作。
2.2料场复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覆盖层厚度、料层变化及夹层分布情况。
(2)料场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
(3)料场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期汛期水位的关系。
(4)料场占地面积、开采范围、有效储量及弃渣数量。
1(5)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
2.3核查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的项目与指标,应按合同规定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包括:
(1)防渗土料(粘性土、砾质土)。粘粒含量、塑限、渗透系数、含水量、干密度、填筑密度,可压实性等。
(2)砂砾石料。砾石含量、最大粒径、级配、含泥量、小于p5及p2含量、填筑密度等。
(3)堆石料。颗粒形状、软化系数、填筑密度等。
(4)反滤料。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成品率、填筑密度等。
(5)砌体及排水体石料。密度、湿抗压强度、吸水率等。
2.4料场复查完成后应向监理部提交料场复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地形图(含试坑与钻孔位置);
(2)地质剖面图(含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试验分析成果;
(4)有效开采面积以及实际可开采量;
(5)不适用料的处理方法;
(6)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2.5料场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使用方案;
(2)开采与生产加工方案;
2(3)运输方案;
(4)有用料调配及平衡计划;(5)征地及场地分期使用计划;
2.6料场使用方案应按施工方便、开采经济、质量合格、供料平衡和施工阶段填筑部位的要求进行编制。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如下规则:
(1)就地、就近取材原则。优先选用距坝区较近、采运条件较好、质量合格、覆盖层剥离量较小、施工干扰小的料场,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避免横穿坝体和交叉运输。
(2)少占耕地并充分利用代替料原则。宜多用库区内淹没的料场,应充分利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开挖的石渣,并尽可能使其直接上坝或推存、加工后上坝。
(3)料源充足并有储备原则。规划料场实际可开采量,应考虑勘察精度,料的天然与压实密度差值,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坝面清理、返工和削坡等的损失量,并按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储备。
料场开采量(储备量)与坝体填筑量的比值(备料系数)一般应为:土料2~2.5;砂砾石料,水上为1.5~2.0,水下为2.0~2.5;石料1.5~2.0;反滤料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通常不小于3。
(4)选择确定主料场原则。应选择场地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质量好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主料场,其它料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料场。
3(5)料场使用程序原则。在枯水季节应多用河滩、低阶地料场,应有计划的保留部分近坝料场供高峰阶段使用。
3、开工许可证申报程序
3.1料场开工启用28天内,承建单位应完成料场开采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料场开采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复查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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