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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07月06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四条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入库审查,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下达和竣工验收;省投资、市(州)县投资、用地单位投资及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项目原则上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第六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二)项目建设规模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市(州)县、乡镇投资项目应在一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

(三)项目净增耕地比例

土地整理项目建成后,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原有耕地面积的10%。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

(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未完,全文共4426字,当前显示14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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