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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项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治理和分散式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农业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省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计划,明确项目分布、数量、规模等内容;

(二)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四)确定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五)监督检查各市县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以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及运营管理等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组织考核市县项目建设绩效

第四条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市县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计划;

(二)建立本级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

(四)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的竣工检查验收;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设施移交及后续运营管理等情况,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从事规模化养殖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项目勘测和实施方案设计,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二)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并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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