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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

(二)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选址

第八条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基础设施现状等;

(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五)项目区权属状况;

(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

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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