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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

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国土资发(2014)2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农村牧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任务下达和监督检查。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批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民积极性高,并经项目区农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

(四)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无争议

第七条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项目应以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优先安排在自治区粮食主产县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及国营农牧场范围内;鼓励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旗县级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民意见,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盟市国土资源局;

(三)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在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通过审查的项目经盟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审查

第九条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结合本盟市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确定年度建设项目。


(未完,全文共4158字,当前显示13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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