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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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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木采伐第三章林木更新第四章采伐更新验收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保护和利用好林木

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必须遵照本办法。农

村居民采伐房前屋看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条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材,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纳入国

民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严格实施依法采伐林木。

条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的林木采伐,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六条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同伐、低质林改造以及

零散树木的砍伐。

第七条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制定林木采伐限额,每年采伐消耗的林木

总蓄积量不得超过总生长量的50%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制定林木采伐限额,全民所有的林木,以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为

单位;铁路、公路、城镇等以部

门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自留上的

林木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木来伐限额,编制年度采伐计划,农


(未完,全文共1927字,当前显示6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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