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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部署和战略规划,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良好环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报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至市经贸信息部门;

(三)安排专项资金并将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必要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协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六)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二)负责编制当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支出结构计划,并与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一同按程序报审;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等信息公开;

(六)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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