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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沿海开发步伐,推进金融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产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金融产业规划发展

(一)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配套产业。到2015年,初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要素集聚能力显著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实力显著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形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到2012年,存款余额达1800亿,贷款余额达1600亿,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形成活跃的资本市场融资局面。新培育和引进国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10家以上,新增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20家以上。

(三)编制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引领全市金融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明确金融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序时进度,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增强金融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苏北、鲁南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牵头制订,银监局配合。资本市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金融办)牵头制订。

二、实施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四)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设在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村镇银行),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一级分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二级分行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对在工业园区新设立营业网点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五)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包括地区总部)设在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六)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七)对新组建或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商业设施除外);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该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业务过程中,免收应交纳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过户交易费

(八)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对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非自用房地产,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报批后,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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