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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永乐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永乐苑《物业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实施细则12.4-gon

永乐苑业主委员会

履行《永乐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永乐苑《物业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面地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根据《永乐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永乐苑《物业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对《永乐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永乐苑《物业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有关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原则规定,做可操作性、可考核性细化,以便居委会和全体业主监督,也便于物业服务企业配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被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方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处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超越被授权范围和期限,对外构成表见代表并且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需要去相关部门联系工作,或者需要去业主家中了解核实情况的,应当有两个委员以上同往,委员一个人前往,视为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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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说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指全体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

第二章例会、碰头会和议事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实行集体议事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或者是争论不休无法统一的问题,可以实行表决制,防止议而不决,延误正常工作,损害业主利益。表决时,只设定同意和不同意,不设弃权,所有委员的权限一人一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月25日至月底之间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例会前,召集人应当提前3天将例会所要讨论的议题,告知所有委员,委员要做好议事的准备。议题的确定应当是多数业主所关心并且是业主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对有事请假的委员召集人要事先听取他们对议题的意见,并在例会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九条例会时,每个委员可以用5—10分钟时间,就本月被授权的工作情况,进展进度,需要哪些帮助进行汇报交流。对下月具体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十条例会结束时,召集人应当归纳总结。对本月工作,根据汇报交流情况予以汇总,已经结束的工作,及时建档归案;对还未结束的工作,督促限期完成。对下月要做的工作,经过半数委员同2

意,授权具体人员。授权单个具体工作,不得少于两人。例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将例会的情况告知请假未到会的委员。

第十一条两次例会之间,如有具体工作或者突发事件需要解决,应当采用碰头会的方式,及时予以解决,不要拖到下次例会,耽误业主利益。碰头会主要是一事一议,议事方式与例会相同。

第十二条例会或者碰头会集体议事,有过半数委员同意的事项,需要形成决定的,以永乐苑业主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决)字201*年第*号形式发布;不需作出决定,但应当告知业主的,以永乐苑业主委员会关于****的通知,(通)字201*年第*号形式发布;业主大会的决定、上级及相关部门给业主委员会的来文来函,需要公开的,以公告(通告),201*年*月*日形式发布。上述文件发布前,应当告知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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