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
被告人李明,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原安徽省肥东县林业局副书记,分管林政工作。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明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明瓣称,其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林场权属清楚,未要求申请方提供林权证,是沿袭当地的一贯做法,且审批同意间伐(是指在一定的森林面积上分次砍伐林木)与他人滥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明的辩护人提出:(1)李明审批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因为森林法并未有核发采伐许可证必须要求申请方提供林权证的强制性规定;(2)李明属依法履行职权,主观上无犯罪故意;(3)李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滥伐后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李明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2月26日,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人民政府以需在龙泉山林场修建防火道和清理林区内坟场周边病死树及过密林木为由,向安徽省肥东县林业局申请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提交的“木竹采伐申请表”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中,均注明申请采伐面积1800亩,采伐方式为间伐,采伐数量6400株,采伐蓄积192方。上述申请材料交给时任县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书记被告人李明,李明于2006年2月27日在申请方未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且申请理由和采伐方式不符,在同一份申请报告上审批不妥的情况下,批示“同意间伐192方,请林业站派员监督实施”。2月28日,李明打电话给时任林政科科长王兴政,安排其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王兴政在“no甲0000589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注明“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方式为间伐,及请镇林业站监督实施”等内容。
桥头集镇政府拿到采伐许可证后,交由桥头集镇林业站站长任贵明负责实施,在将采伐任务布置给昂正江和合肥宽越公司实施时,改变了采伐方式,由间伐变为皆伐,安排昂正江修建防火道3公里,采伐树木5000株(折合材积150方),合肥宽越公司修建防火道0.8公里,采伐树木1400株(折合材积42方)。由于任贵明在组织采伐林木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合肥宽越公司修建防火道0.8公里后,又超越采伐期限、超强度、超范围实施采伐,累计采伐林木216.53吨,折合材积186.22方,扣减其修建防火道0.8公里所采伐林木材积42方后,实际滥伐林木材积144.22方,且有部分树木被掩埋无法测算;昂正江实际修建防火道3128米,超出授权范围128米,滥伐林木122棵。
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在分管林政工作期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申请方未提交林权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明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明提出上诉。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明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是因为桥头集镇政府在组织实施采伐过程中擅自改变采伐方式,超时间、超强度、超数量滥伐造成的,与李明的发证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李明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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