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20元、县财政配套20元、省补助60元。
第四条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转诊。需转诊市外治疗的,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县(区)合管办同意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第五条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苏卫基妇
[2006]25号)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在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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