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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捐赠受赠业务的财税实务

一、对外捐赠

(一)捐赠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内资企业(本文不涉及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大多数只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

内、外资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界定是一致的。均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通过国家机关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另外在下列方面,内资企业享受超过3%的税前扣除政策:

1、根据财税(2000)21号文“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为青少年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2、根据财税(2000)30号文“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税(2001)9号文“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通过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4、根据财税(2001)103号文“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不含县市所在地的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含和义务教育合并办校的高中)的捐赠,在取得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5、根据国税函[2002]8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下列四类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的比例据实扣除:

a、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b、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empirenews.page--]c、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d、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

内、外资企业在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方面是一致的。会计上均应该将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该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资产(帐面余额)

应交税金(视同销售缴纳的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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