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工财(2004)1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便于我校广大教职员工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规和政策,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酬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否则,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人员签定协议);
2.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二、关于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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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