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年度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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