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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5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

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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