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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5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科技项目的立项范围为黑龙江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项目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发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导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且不能再作为项目的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4.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条件

5.当年度省教育厅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申报、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人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院审查,报送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网上申报后,统一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保障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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