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精选5篇]
【发布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文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日期】
2006-05-18【生效日期】
2006-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合肥市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众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财政、审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不得利用特许经营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九)保障措施。
前款第
(七)项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等方面,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运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赋予特许经营者;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并满足收回投资所需。采用前款第
(一)、
(二)项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采用前款第
(三)项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八条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并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资格和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评议;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接受申请并进行协商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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