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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6.20

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网上办理:->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审核->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网上填报->系统生成申报文书->网上签名->网上审核->发放营业执照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现场审核->发放营业执照受理条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监督途径

010-12315联系方式

010-11616611(点击详情)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点击详情)办理地点

点击详情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服务对象

企业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内资公司合并登记

(一)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二)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三)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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