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蜕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注意事宜》心得体会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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