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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5篇

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一)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号)

2、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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