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武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单位。
2.建设标准
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1.1防火检查、巡查: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2)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4)单位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2.1.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用火、用电是否违章;(3)新建、改建(用途变更)、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是否报经消防部门批准;(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在位情况,各项纪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演练是否经常;(8)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消除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是否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零点以后应至少进行一次夜间防火巡查,检查必须有记录。
2.1.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内容:(1)用火、用电是否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指定专人现场监护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周围是否存在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3)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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