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河南省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性能鉴定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内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对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实施综合管理。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职能如下:
(一)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鉴定证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企业定期公布;
(三)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上岗培训和管理;
(四)编制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年度抽检计划;
(五)组织宣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备案企业生产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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