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号】
鲁安监发[2010]37号【颁布日期】
2010-03-31【实施日期】
2010-03-31【标
题】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验及使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我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2.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省安监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检测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使用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第七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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