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第
(一)项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当地处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定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足额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登记、接收、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积极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做好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属于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交办的信访事项,减少和避免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接访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在办共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接待场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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