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
(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未完,全文共2056字,当前显示4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