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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事务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

南江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南江县交通运输局

南江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南江县水务局南江县环境保护局

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工作的意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共同审议通过了《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重要性

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期搞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为先”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强县和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前期工作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发展改革部门应从严立项,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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