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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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