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举办者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拟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符合《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见附件),举办者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拟同意设置后先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名称预核准,再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对象、举办形式和规模等。
2.《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申办表》(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5.拟任园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劳动合同等。
6.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7.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场地证明。
8.卫生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开设餐点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9.符合法规的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举办,发放《不予举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同意举办的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申办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等相关内容,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举办:
1.举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法人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2.法人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早期教养机构的;
3.机构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4.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园长(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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