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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精)[最终版]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教[2008]141号【发布日期】

2008-07-25【生效日期】

2008-07-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

第七条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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