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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精)[最终版]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支付

第四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第七条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年度车辆维修;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车辆加油

(一)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于使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分配,不能直接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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