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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

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9〕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1

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市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各区(市)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一)金融机构购房、租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补贴或奖励申请,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其他方面的奖励和补贴直接报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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