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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1

附件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

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公司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

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14.各项管理制度;

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二、公司变更

(一)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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