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客运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施,请按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汇集分支机构、单车考核情况,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企业指标考核、企业管理情况考核、所属分支机构考核和客运单车考核四部分组成,四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客运企业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6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
1.企业指标考核为1000分,其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五。
2.企业管理情况考核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六。
3.分支机构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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