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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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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运经营第三章客运站经营第四章客车租赁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展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运经营第三章客运站经营第四章客车租赁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展开编辑本段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省

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编辑本段

第二章客运经营

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驾驶员要求等许可事项。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确定班线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线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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