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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订的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上海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实施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高于(含)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转报市战

1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检验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以及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规定。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于建设地位于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重点培育园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2以及国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已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本市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和按规定和惯例应由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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