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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订的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上海商务委员会

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未完,全文共5032字,当前显示14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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