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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相关政策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1、产假的期限

(1)正常分娩的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36、37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35、36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在三个月内办理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由此可见,产假期限为,一般情况下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果属于晚育的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小孩增加15天;如果难产的,增加15天;如果办独身子女证的,还可增加35天的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难产的是要增加30天产假。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并且给男方看护假10天。

(2)怀孕流产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产假。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据此,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女职工产假长度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方面内容:(1)对于正常分娩的,产假长度为90天;(2)对于流产的,根据怀孕时间长短,给予不同时间长度的产假;(3)对于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生产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考虑到对产妇身体健康的影响,增加给予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4)对于晚育,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

2、孕检和分娩的费用承担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四)规定。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第51条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产期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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