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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从案例出发的实证分析

【关键词】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案例研究;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1

3【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6)03—0195—0

4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事由按损害是否由被告人

的行为造成而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

,前者因

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

责任;后者因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

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免除或

减轻被告的责任。关于外来原因是由不可抗力和意外

事件两者构成,还是不可抗力包含了意外事件.我国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我国侵权法学界也

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鉴于此.本文拟

从案例出发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作实证分析.以期

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作较清晰的界定。

、我国法律和学说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

定和争议

(一)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通则》第153条对

“不可抗力”作了解释:“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国

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

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

外的i.1⋯·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条例

的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并未对医疗意外和不可抗

力作解释,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在《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一书中作了如此解释:①所谓医疗

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原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因此.医疗意外具有两个

基本特征。其一,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

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其二,不良后果的发生.是

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同时.该条例起草小组

对不可抗力作了如下理解:②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抗

【作者简介】

李建3j~(1962),男,汉族,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在读哲学博士,湖南省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法哲学及中国医学思想史。tel:+86—732—2510537,e—mail:ljgdg888@sina.com

①《医疗事件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6~97。

②同前注

·196·

力的死亡等不良后果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

转归所致;其次,是病员发生了现代科学技术能够预

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并发症。很显

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意外与不可抗力

是免责事由中的两种不同的情形。但是该条例起草小

组对不可抗力的释义是不同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可

抗力的规定的,而对医疗意外的解释却又与民法通则

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相似。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未将意外事件明确

化,换句说,即意外事件是侵权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免

责事由,还是被包含在不可抗力中,其法律规定尚不

明确。

(二)我国法学界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关系的

争议

我国侵权法学说中对外来原因的类型(或称内

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以王利明为代表,认为意外事件(或称为意

外事故)和不可抗力构成侵权法负责事由的外来原

因。①并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从主观上

看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尽事合理

的注意和谨慎也不可预见。可见.不可抗力具有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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