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
(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质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
2、机动车辆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3、根据所装货物性质,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
(五)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泄压阀,防渡板、遮阳物、压力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罐体表面喷印明显的标志;
(六)各种装卸机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术;
(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八)车辆必须使用国家标准g913392—92规定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三角形顶灯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形标牌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
(九)车辆驾驶人员,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或两年驾驶经历;
(十)直接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持交
通部统一式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下称《操作证》);驾驶人员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专用章的《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业务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十二)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从事省际、粤港(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设有从事省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装卸搬运、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报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向当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立项审批文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报告;
(二)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银行资信证明。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按审批权限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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