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参照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淄博高新区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高新区科学技术发明奖;
(四)高新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是高新区科学技术最高奖。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第五条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极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技术合作、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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