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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5年4月10日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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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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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或者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发现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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