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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确定尤为重要。由于涉及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及保险关系,fob、cif价格条件下的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确定甚是复杂。本文提出了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并具体分析了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关键词]fob;cif;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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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保险利益概述

第二章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确定2.1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的判定

2.2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保险单的转让问题2.2.1保险合同的约定2.2.2保险单的转让

第三章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3.1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前发生货损3.2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货损3.3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前发生货损3.4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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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基于防止保险中赌博行为、道德危险,限制赔偿范围而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明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保险利益的确定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重要依据。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由于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三方关系,加之不同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不同规定,使得保险利益的确定甚为复杂。

第一章保险利益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明确规定。且我国《保险法》中将保险利益享有人的范围定为投保人,这往往会产生异议。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人,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在投保人投保后,再要求他有保险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未定义保险利益,此定义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任何与海上风险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与海上风险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尤指与该风险活动或活动中有危险的任何保险财产,具有任何法律上或衡平上的关系,若保险财产安全或及时抵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若保险财产灭失、损坏、被滞留或招致相关责任,其利益将受到损害的人。”可见,应以风险作为确定有无保险利益的标准。

英国自macauravnorthernassurancecoltd判例后,法官在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趋向于淡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关系,而强调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是否有经济上的利益,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是否会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经济损失应包括而且偏重于指较间接的、特别是无足够法律依据的经济损害或不利(economicallydisadvantage)。我国海商法专家在修改《海商法》建议稿中解释保险利益时也表现了此种趋势。

第二章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确定

因海上运输所固有的风险,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承运人对因船舶驾驶和管理方面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责。因此,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投保以寻求保障。

2.1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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