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编号:9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
“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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