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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2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科技基础性工作一般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的统称。科技基础性工作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对于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宏观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是专门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科学考察与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籍编研、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工作

3.专项支持的工作不以发表论文、获取专利为主要目标,主要目的是产出权威系统的科学数据、调查报告、科技资料、图集图件、重要标准、科学规范等公益成果

4.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执行年限

—1—5.项目须按工作任务科学设立课题,课题下不设子课题;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课题负责人;每个课题需明确工作内容、参加人员数量和结构、经费预算额度和比例;课题之间的经费分配、工作量分工要大致均衡;每个课题围绕确定的工作内容组织精干、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体现优势互补。

6.为确保项目实施获取科学数据和资料的系统性和权威性,申报项目应广泛听取本领域专家意见并组织相对优势的单位联合申报

7.为更好地向科技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应具有详细明确的数据、资料汇交和共享计划,项目完成后所有数据要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开放共享

8.申报项目必须符合2015年度指南方向,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相关条件

二、申报资质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的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须通过依托部门向科技部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推荐一位本单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申报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2—的科研人员;

(2)申报项目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

3.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或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在研项目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本专项项目;已同期参与2项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专项项目的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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