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办法
附件
2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
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未完,全文共1250字,当前显示4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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