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通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12-12来源: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二章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注册登记地在县(市)区的企业,需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四条申报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北部地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对部分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成长性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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