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修订版)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
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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