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修订版) 2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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