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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海洋环境保护

1.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国务院颁布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3项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局还批准发布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别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经过15年的法规建设,我国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2.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联合执法制度1985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沿海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建立了自然保护司,海洋环境保护办公室,海洋环境管理处或管理科,充实管理人员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有2500多名。

沿海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本地海洋环境的重点污染源及热点问题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

3.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从1985年开始,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七五”、“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以及跨世纪绿色海洋计划,并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沿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了地方海洋环境保护“七五”、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以及跨世纪绿色海洋计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这项工作为定量化目标管理提供了依据。

自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控制和减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组织近岸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1994年,国家环保局组织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县的64个环境监测站成立了中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在沿海城市近岸、入海河口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的邻近海域,设主海水及底质监测点近300个,监测项目近30项,并对主要入海污染源(包括工厂企业直排口。入海河流、市政污水排放口)布设站位,进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

1997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了渤海、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设置了271个监测站位,其中海域站位89个,陆域站位182个,共获得水质数据6000余个。同时,沿海各地还对331个企业直排口、61个混合排污口、93个市政下水口、116个人海河口、5个海上石油平台和10万余艘船舶以及127万亩养殖塘等污染源进行了调查、监测。从总体上模清了渤海和黄海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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