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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

【发布文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

2009-04-17【生效日期】

2009-04-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温州市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处理有关投诉;

(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六条第六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含)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第十条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前期物业招标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指派,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物业招标小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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